華裔夫婦控持槍彈及毒品 妻哽咽控訴 「老公害慘我」

2026-01-30     劉奇奇     反饋

(居鑾30日訊)六旬華裔夫妻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械、子彈及毒品,今早被押往居鑾地庭面控,案件尚未開庭前,女被告在被告席情緒失控,低聲控訴自己「被丈夫害慘了」。

妻子在等候開庭期間神情憔悴,頻頻拭淚,並控訴丈夫連累她身陷牢獄之災,情緒數度失控,將額頭抵靠在可倚之處低聲哭泣。

第一控狀指出,華裔被告高耀(60歲,譯音)和王金珠(63歲,譯音)在本月22日凌晨約12時30分,在居鑾縣衛星市3/2路的一所住宅內,在未持有任何合法准證,共同被發現持有一把巴西製造的Taurus槍械,即38 SPL 4英寸左輪手槍,牴觸1971年軍火(增刑)法令第8條文,並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(同謀)同讀,一旦罪成,可被判處最高14年監禁,並且至少鞭笞6下。

第二控狀指出,華裔夫妻被發現在未持有任何合法准證,持有彈藥,即33發38SPL子彈,牴觸1960年武器法令第8(a)條文,並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(同謀)同讀,一旦罪成,可被判最高7年監禁,或不超過1萬令吉罰款,或兩者兼施。

第三控狀指出,2名被告在衛星市住家共同持有危險毒品,即84.54克的大麻,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(2)條文(擁有毒品),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A(2)判刑,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(同謀)同讀,一旦罪成,將被判終身監禁,或不少於5年監禁,並不少於10下鞭刑。

兩名被告在庭上不認罪。男被告向法官請求下次開庭日期提前,女被告則申請保釋,但承審法官慕吉沙羅吉駁回了兩項請求。

此外,男被告要求聘請私人律師,而女被告則希望法庭協助大馬法律援助基金會(YBGK)申請法律援助。

案件擇訂2月27日過堂,本案主控官是諾拉敏查副檢察司、華裔通譯員馮慧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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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被告高耀(中,譯音)被押往居鑾地庭面控時,神情冷靜淡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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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被告王金珠(左2,譯音)神情憔悴地步出居鑾地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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