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5歲童被遺留校車命案】父母展開民事訴訟 訴教長等索賠逾208萬

2025-10-30     劉奇奇     反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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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健南(中)聯合張禹澤的父親張佳明(右)及祖母陳淑貞,召開發布會,說明家屬提出民事訴訟的原由。(林金蘭攝)

(新山30日訊)5歲男童張禹澤被遺留在校車內死亡案件,其父母在律師協助下,今日將正式入稟新山民事高庭,展開民事訴訟,除了將提告涉及事件的四方,也把教育部長列為第五被告,總計索賠208萬9301令吉。

張禹澤的父親張佳明(37歲)與祖母陳淑貞(64歲)今日在義務律師吳健南陪同下,於新山高庭外召開發布會,作出上述表示。小禹澤的母親則因病未克出席。

吳健南表示,張禹澤父母張佳明和於躍洋(皆37歲)將通過民事高庭提告第一至第五被告者,即幼兒園Tadika Perintis Indah負責人李傑祿(譯音)、擁有該幼兒園的YK Education Group有限公司、交通服務公司Double Tree Transport有限公司,校車司機姚志榮(譯音),以及教育部長。

他說,採取民事提告,是因起訴人曾於今年6月20日發律師信予上述第一至第四被告,索償205萬9301令吉,以及要求對方在幼兒園官方網站及臉書道歉,但對方拒絕承認責任或疏忽,也拒絕道歉。

他表示,起訴人於8月4日發律師信要求教育部公布進一步調查情況,但教育部卻於10月14日回復稱未接獲任何查案官的調查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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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死者的家人包括母親(右起)、父親與祖母於6月20日淚聲俱下召開發布會。

他解釋,將教育部長增列為第五被告,是因為教育部並未根據該部屬下私立幼兒園指南、1996教育法令及2001年兒童法令,向第一和第二被告採取嚴厲行動,以確保該幼兒園或該集團屬下幼兒園為孩童提供安全教育環境。

他說,小禹澤的父母感到失望的是,國內校園近期雖發生多宗命案,包括沙巴13歲女生查拉凱琳娜墜樓案、16歲女生葉芯嫙被殺案等,惟教育部始終未吸取教訓和給予重視;而包括此案在內,教育部仍未對相關不負責任的學校當局或教育單位經營者,展開調查和追究可威脅孩子安全與生命的疏忽和違規行為的責任。

他指出,最嚴重的問題是這已非一般民事疏忽,一些涉及的政府單位涉嫌嘗試掩蓋真相,尤其死者的真正死因,例如迄今為止,小死者的死亡證並未列出真正死因,只列出「有待進一步調查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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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死者張禹澤。(檔案照)

「我們很擔心這些政府單位若沒真正調查和交待禹澤死因,很可能到最後,這些涉及疏忽的單位都能避開相關法律責任。」

他說,案件調查和處理缺乏透明度,令起訴人蒙受巨大精神痛苦和挫敗,也完全不能接受在悲劇發生後,這些被告能不負責任的保持緘默。

他解釋,為了證明上述被告的責任和疏忽,起訴人根據「事實本身說明問題」的法律原則做出提告,即小死者於事發時是在被告完全監控和監護之下,若非被告重大疏失,小死者不會逝世。

他表示,提出民事訴訟另一用意,不僅是揭露全部真相,也為死者伸張正義,當中更重要的是向所有利益相關者,包括幼兒園經營者,傳達一重要訊息,即必須優先處理兒童的安全問題,尤其是幼兒園級別(kindergarden level)單位。

他說:「我們呼籲教育部,馬上介入小死者張禹澤慘死的案件,啟動獨立和透明調查行動。」

他提到,起訴人早前多次發函要求總檢署重新考慮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,對案中的幼兒園採取刑事提控,但未獲回應,他促請總檢署儘速回應,並秉持正義,追究相關責任。

他強調,絕不可在校園兒童安全上作出任何妥協。未來不能再有父母因他人疏忽,而面對喪子悲痛。

吳健南:據過去案例要求賠償

吳健南解釋,家屬索賠的208萬9301令吉,分別為特別與普通賠償。

「特別賠償包括小死者的殯葬費、醫藥費、父母交通費及失去一個月收入的費用。」

他說,在普通賠償方面,則據過去案例,要求法官裁定給予起訴人失去孩子悲痛的賠償;其中,還包括警戒性賠償,即指涉及公眾利益案件,法官有權額外裁定此賠償,對被訴的一方起到警惕作用,以便不再犯下類似涉及公眾利益的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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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中的司機姚志榮(57歲)於5月7日被控時否認有罪。(檔案照) 【新聞背景】

5歲男童張禹澤今年4月30日早上約7時30分被送往幼兒園,但司機未察覺他沒下車,將他遺留在車內長達約5小時,直至中午才發現時已失去意識,宣告不治。

案中的司機姚志榮(57歲)於5月7日在峇株巴轄地方法庭被控時否認有罪,獲准以7000令吉保外候審。

根據控狀,被告被控於4月30日早上8時至中午12時05分之間,在新山武吉英達花園某幼兒園前的一輛日產校車內,作為有責任照顧張禹澤的人,將張禹澤遺留車內導致死亡,觸犯《2001年兒童法令》第31(1)(a)條(疏忽照顧致使兒童處於危險中)。罪成將被判最高20年監禁、最高5萬令吉罰款,或兩者兼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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